1.適用范圍
適用于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對外聲明所采用的IEC標準范圍內的電工產品頒發和認可CB測試證書的活動。
2. 定義
CB測試證書:由發證和認可的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文件,與所附的測試報告一起用來通知其他國家認證機構,某種電工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樣品已經按照IECEE所采用的某個標準進行了測試,并證明該樣品符合該標準。CB測試證書只有在附有有關測試報告時,才有效。測試報告應包括按有關標準進行測試的結果,有要求時,還可包括已聲明的國家差異的測試結果。
3. 頒發和認可CB 測試證書的規則
3.1 頒發CB測試證書的規則
3.1.1 申請人可以向CQC提出獲得CB測試證書的申請。申請人是CB測試證書的持有者。
3.1.2 申請人應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獨立實體。
3.1.3 申請人若委托代理人辦理獲得CB測試證書事宜時,應向CQC 提交委托書。
3.1.4 申請可以覆蓋制造該產品的一個或幾個國家中的一個或多個工廠。如果申請包含多個工廠時,申請人應標明每個工廠的地址,且應提交保證來自不同工廠的產品都是相同的證明(聲明)。
3.1.5 每個申請單元中只能包含一個商標品牌(brand name),如有多個品牌,應分別提交申請。自2006年1月1日起, 每張CB證書只能對應一個商標品牌。
3.1.6 申請人可以要求對其他CB成員國的國家標準差異進行測試。
3.1.7 申請人/制造商/生產廠中有任一地址所在地,為非IECEE成員國時,申請人應對每份頒發的CB測試證書向IECEE交納附加費。附加費的數額由IECEE確定并由CQC代收、匯寄IECEE帳戶。
3.1.8申請人如果同意將證書內容作為公共信息發布在IECEE網站上,應在《CB測試認證申請書》(CQC/QPCP09.04)備注欄目中選擇“同意”。如果申請人沒有選擇,則按不同意處理,CB證書的內容將不會作為公共信息發布在IECEE網站上。
3.1.9 如果制造商實驗室已經由CQC評審合格并簽署了協議,申請人可以要求進行現場測試(TMP/WMT),在《CB測試認證申請書》(CQC/QPCP09.04)備注欄目中注明申請進行現場測試及現場測試實驗室名稱。
3.1.10 CB測試證書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廣告和促銷活動,但CB證書持有者可為其獲得該測試證書的產品的業務通訊中,提到持有該證書的事宜。
3.2 CQC認可CB測試證書的規則
3.2.1 認可我國加入IECEE-CB體系的標準目錄內的CB證書。
3.2.2 頒發CB證書的NCB和出具CB報告的CB實驗室應該在相關標準范圍內已經得到IECEE的認可,具備頒發能力。
3.2.3對于利用制造商實驗室出具的CB測試證書和報告,根據有關規定,目前在強制性認證中只認可依據TMP(Testing at Manufacturer’s Premises)方式或WMT(Witnessed Manufacturer’s Testing)方式頒發的CB證書和報告,對于其他形式如SMT、RMT暫不認可。CQC標志認證一般情況下也僅認可TMP/WMT的CB證書,特殊情況需請中心領導批準。
3.2.4 出具CB報告所使用的TMP/WMT實驗室應在相關標準范圍內已在IECEE注冊登記。
3.2.5 CB證書應附有相對應的CB報告。
3.2.6 認可CB證書時,CQC保留對樣機核查及進行附加試驗的權利。
3.2.7 如果CB證書和報告已超過三年,CQC可提出質疑。
3.2.8 CB報告和CB證書中的產品型號、規格、制造商和生產廠必須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型號、規格、制造商、生產廠一致(或覆蓋),其中任何一項不一致,則不予認可。
3.2.9 CB證書中的申請人與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原則上應一致。若兩個申請人不一致時,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申請人應提供CB證書持證人(申請人)的授權書,授權書至少應包括授權聲明、雙方責任等。
3.2.10 頒發CB證書所依據的標準應不低于我國現行國標對應IEC標準的版本。
3.2.11 CB報告所依據的標準版本的內容,應能覆蓋我國現行的國家標準,對于我國標準的偏離應補做合理的差異試驗。
3.2.12 CB證書和CB報告中出現“R.O.C”(中華民國)字樣的不予認可。
3.2.13 對2006年1月1日后頒發的CB證書,若一張證書包含多個商標品牌(brand name),原則上不予認可。
3.3 認可CB整機報告中元件的原則
元件必須遵守適用元件標準的相關要求和整機產品標準中的元件要求。
3.3.1 隨整機測試的元件
對于隨整機測試的元件,測試報告應附在整機報告后。
3.3.2 已按相應標準進行了單獨測試的元件。
對于單獨檢測或認證的元件,申請人應提供測試報告中能夠顯示產品規格、適用標準等詳細信息的部分和/或認證證書復印件。
3.3.3 如果資料明確顯示元件按照IEC標準或與IEC協調的標準進行了測試,則予以認可。對于存在國家差異的標準,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差異部分的測試結果,若不能提供,可視具體情況補充試驗。
3.3.4 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測試報告中的有關部分和/或認證證書,則不予認可。
3.3.5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顯示元件沒有按照IEC標準或與IEC協調的標準檢測,
3.3.5.1 如果元件具有認證標志,且頒發標志的機構和CQC簽有相互認可檢測報告的雙邊協議,則予以認可;
3.3.5.2 如果元件沒有認證標志,或者頒發標志的機構沒有與CQC簽署相互認可檢測報告的雙邊協議,則不予認可。
在認可元件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與整機的電氣參數適配性
應確保元件在正確的使用條件和規定的額定值范圍之內使用,并確保元件經受整機標準中的相應試驗。
(2)隨整機認可的對應性
元件僅隨整機認可,不得借用到其它型號的產品中。
4. 頒發和認可CB測試證書的程序
4.1 頒發CB測試證書的程序見:《CQC頒發CB測試證書流程圖》。
4.2 認可CB測試證書并利用其獲得CQC認證證書的程序見:《CQC產品認證流程圖》。
信息來源:http://www.cqc.com.cn/chinese/gjrz/cb/rzgzcx/webinfo/2007/09/1260325222254604.htm

